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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运城:半夜挖河砂 获刑又赔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03 来源:法治时代网

    河砂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生物多样性,以及堤防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看到了“商机”,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从而牟利,破坏了黄河流域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的晚上,姚某某伙同董某某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风陵渡镇古贤黄河滩河道内偷挖河砂三车共60余吨,董某某负责装砂,姚某某负责运输和销售,后因所挖河砂含土过多,便将河砂倒在沟地。

    经专业机构鉴定,姚某某与董某某非法采取的河砂每吨价格为16元,二人所偷挖的60余吨河砂折合价格约为960元。非法采砂地点位于古贤防洪工程下首以东300米处,其行为在影响环保的同时也会使河势发生变化,形成横河,严重影响河势稳定,致使河水直接冲击滩涂,从而造成滩涂河岸坍塌后退,极易对古贤防洪工程产生威胁。

    案发后,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董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已于2023年3月被芮城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向芮城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审理过程中,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又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姚某某、董某某赔偿已盗采的60余吨河砂价值损失约960元。

    裁判结果

    芮城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某、董某某自愿支付赔偿金960元。芮城法院于2023年9月10日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对于被告人姚某某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黄河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违反黄河保护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以法之名,共护黄河,人民法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一案双审、双管齐下,既惩治了违法犯罪,又快速解决了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供稿单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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