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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2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宁咏歌 张敬恒)2024年2月29日,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对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决,29名农民工的务工费终于到账了。

    2023年10月,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京山市公安局移送的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查,2021年1月至9月,吴某先后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工程脚手架劳务工程分包合同,两项合同金额共计600余万元。随后,吴某聘用黄某某等35人从事脚手架安装、拆卸、维修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额,吴某按月支付生活费,余下工资到年底一次性结清。施工期间,两家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和劳务费支付给吴某。然而,吴某仅向工人零星支付生活费和部分工资。

    从2022年底开始,黄某某等人多次找吴某讨要拖欠的工资,吴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接黄某某等人的电话,将其号码拉黑,在工地也见不到吴某的身影。多次讨要未果,2023年3月,黄某某等人先后向信访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京山市劳动监察保障局对此进行调查,并多次联系吴某要求其配合,吴某不予配合,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随后,该局联系到吴某和部分被拖欠工资的人员,经双方对账核实,吴某实际拖欠35名工人工资合计约60余万元。该局先后向吴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及《工作提示函》,多次提醒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然而,吴某还是拒不支付。同年7月,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京山市公安局。经调查,截至当时,吴某仍拖欠29名农民工务工费约50余万元。10月,案件移送至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通过审查案卷资料、实地走访调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有能力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且在相关部门介入后仍不予配合,以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结合吴某恶意欠薪的主观恶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对吴某开展释法说理,建议吴某尽快筹措资金发放拖欠的工资,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逮捕执行后,吴某态度大变,表示愿意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主动联系家人筹措资金。截至2023年10月底,吴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额发放给工人。该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认为吴某已经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2024年2月29日,京山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劳有所得,勤有所获,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遭遇用工方拖欠工资后,除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对于一些恶意欠薪行为,还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维权。作为企业经营者或用工者,要合法诚信经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切不可采取转移资金、逃避等方式恶意拖欠,否则将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制裁。(来源: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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