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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改“买药赠药”行为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20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梁敏)如今大小药店遍布大街小巷,一条街上出现好几家药店并不新鲜,其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为了提高销量或清理库存,各大药店不得不推出买赠活动,但背后的用药风险让人心有余悸。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药店违法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对维护用药安全问题进行了一次剖析。

    2024年1月, 象山区检察院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收到志愿者提交线索,反映小区周围药店有“买药赠药”的情况,存在用药安全隐患。检察官随即与反馈的志愿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线索情况。随后,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到涉案现场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果然发现了药店存在违法赠药行为,比如部分甲类非处方药包装上贴有“买3得4”等促销字样,部分处方药也有相似情形。检察机关进一步走访发现周围其他药店也存在买药品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情况,该现象较为普遍。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这一情况,象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一致认为,《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上述赠药的行为属于违法,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在情理上此类促销行为会引导消费者不理性购买过量药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使用不对症药品、给人身健康造成损害风险,同时转移了商家药品过期的风险。象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零售药店对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通过“买药赠药”的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老百姓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月2日,象山区检察院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相关检察建议,督促对以“买药赠药”方式促销的行为进行监管。

    下一步, 象山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协助配合,不定期、不定点对辖区药品安全开展监督活动,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从源头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为老百姓的身体健康遮风挡雨。(供稿单位: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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