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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币“交易”背后的暗流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袁革)虚拟货币这种非真实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交易便捷性等特征,为逃避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开始将目光瞄向虚拟币,通过频繁买卖虚拟币的方式,将“黑钱”洗成“白钱”。2023年12月28日,由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李某、王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抽丝剥茧 引导取证

    “2022年10月,阿翔(化名)和我在一起吃饭的时候,他想借我的银行卡“炒币”,说是进行虚拟币投资。他先把我的银行账户发给一个不知道是谁的人,然后让我往账户里充1元钱验卡,后来我的账户就开始进账,几万几万的……”小融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表示,到账后他就去指定的ATM机上把钱取出来交给阿翔,并将部分资金转账到阿翔指定的账户,随后就有人给他报酬。

    真的只是虚拟币交易吗?检察官在阅卷后产生了这个疑问。经过研究发现,阿翔及其团伙已经呈现出作案人员组织化、涉案资金复杂化、虚拟币交易叠加跑分行为的犯罪特点,于是就犯罪嫌疑人的组织结构、作案背景、作案手法、资金流向等内容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破,一个以虚拟币投资为由掩盖“洗钱”犯罪的新型犯罪手法逐渐显现。

    追赃挽损  认罪服法

    2021年以来,阿翔长期以倒卖虚拟币牟利。2022年3月,阿翔从他人处了解到可通过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并协助转移资金可获利事宜(俗称“跑分”),后在福建省又了解到“跑分”后可以再以倒卖虚拟币的形式牟利。

    2022年5月,阿翔组织包括小融在内的十余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网络犯罪资金,并指示小融等人将到账资金取现后交给阿翔或者转入阿翔指定的账户,阿翔再以倒卖虚拟币的形式进行资金的进一步转移。

    此期间,多个团伙成员的银行账户出现被司法冻结的异常情况,阿翔均以资金安全系正常现象为由指示团伙成员开设或者更换新账户。

    截止到案发,阿翔及其团伙成员共协助转移资金830余万元,资金中具有明显被阿翔团伙以及其他层级的银行账户分散划转予以“洗白”的特点。

    案件侦破过程中,该院同步指导公安机关加强对阿翔及其团伙成员的银行账户监控,依法及时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并让犯罪嫌疑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办案检察官就犯罪嫌疑人关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区分、刑期计算、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充分进行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在各自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后反悔  依法抗诉

    2023年6月30日,该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阿翔及其团伙成员提起公诉,因阿翔自愿认罪认罚而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阿翔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我进行的是虚拟币投资,我也不知道我协助转移的是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后面协助转账的部分不是我指示的,对我判太重了。”一审判决后,阿翔认为自己的行为就是虚拟币投资,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阿翔提起上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和事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阿翔提出上诉,属于对认罪认罚承诺的反悔,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当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逐一批驳了阿翔的上诉理由,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前文所述判决。

    “本案中,虚拟币交易只是犯罪分子的伪装手段,其收到犯罪所得资金后再进行虚拟币交易的特征暴露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本质。该案的办理是我们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纵深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整治的一次生动实践。”办案检察官表示。(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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