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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万粉丝博主与合作公司互告侵权 法院判了!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1 来源:法治时代网

    在我国,网络名誉案一直很难界定侵权边界,然而日前法院审理的关于一款知名吹风机品牌和一名抖音粉丝量逾百万的博主之间的纠纷,却给了业界一个参考案例。据悉,网红“是书瑶呀”因与知名小家电品牌某芬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生舆论冲突,结果被对方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共计139.7万余元,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等。本案诉讼过程中,涉案博主提起反诉,声称自身名誉权才遭受侵犯。

    孰是孰非,应当如何定夺?日前,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认定涉案博主构成名誉权侵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判定涉案博主应赔偿31.8万余元,并发布赔礼道歉视频等。

     

    事发缘起:网络博主与某芬公司起纠纷被诉赔偿损失139.7万余元

    据了解,东莞市某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芬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专注于生活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科技创新公司,旗下核心产品“高速吹风机”在多个电商平台持续热销,销量位于同品类产品前列。

    据某芬公司控诉,被告黄某遥以昵称为“是书瑶呀”的账号多次通过直播或者发布短视频方式侵害某芬公司人格权、名誉权。2022年4月、6月,被告黄某遥与某芬公司有过两次直播带货合作。2022年5月19日,双方再次通过平台下单合作。不过,被告黄某遥方临时要求将广告发布时间由5月28日调整至5月26日,某芬公司方面以内部审核时间不足为由拒绝。原告某芬公司强调,由于双方时间紧迫最终没有完成订单,被告黄某遥擅自将档期提前2天导致时间更加紧迫,因此自身违约行为才是导致不能在5月26日如期发布广告的主要原因。并称事后某芬公司提出相关补偿方案,即2022年6月1日,在被告黄某遥进行直播带货合作时,某芬公司履行补偿方案,免费提供17台吹风机(总价值13583元)给被告作为粉丝福利。

    6月30日,被告博主黄某遥在某平台直播间提到原告某芬,部分言语激烈,认为原告某芬毁约,并控诉“某芬要求一名孕妇多次凌晨起来修改脚本达到十多次”、谴责原告“企图白嫖”,声称“没有收广告费”等,引起较大网络舆论。

    另外,黄某遥方辩称没有收取广告费、坑位费是事实。黄某遥方表示,直播带货的自媒体博主以收取品牌方广告费、坑位费、佣金为促销商品的报酬。其中,广告费是指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为品牌方拍摄的广告视频而收取的费用。坑位费是指因直播时长是有限的,委托主播在直播间促销的品牌商品就像在主播的直播间里“占了一个坑”,即主播在特定时间内只能促销这个品牌商品,无法促销其它商品而付出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佣金是指主播带货时根据销售情况按比例收取的费用。这三种费用是不同的,是直播带货行业普遍公认的三种可同时收取的费用。根据被告反诉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为被告为原告拍摄并发布过三个关于原告产品的广告视频。三个广告视频累计点赞、收藏、转发量、评论量达66597次。被告基于对双方合作的信任为原告发布广告视频,并没有收取广告费。其次,被告为原告直播的时候没有收取坑位费,而是按一定比例收取了佣金。

    截至2022年7月,黄某遥的抖音账号粉丝108.3万,小红书账号粉丝19.9万,B站弹幕网粉丝87.8万。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本案中,究竟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而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还提起了反诉,控诉自身名誉权遭受侵犯。

    某芬公司认为,被告黄某遥通过自媒体发布的直播和短视频给其贴上“白嫖”“言而无信”的标签均是蓄意捏造事实、故意嫁接信息、恶意诋毁原告某芬公司的侵权行为。

    首先,直播结束后,被告黄某遥已经收到原告某芬公司支付的佣金,直播合作不可能有“白嫖”。其次,短视频广告合作最终被取消,是由于被告黄某遥主动取消合作行为所致。此外,被告黄某遥持续多次公然侮辱、骂原告,嘲讽诋毁原告,导致网友仿效,严重损害原告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例如,2022年6月30日被告在抖音账号直播多次辱骂原告,对原告的整体形象和声誉予以全面否定和诋毁。

    某芬公司指出,自被告黄某遥发布上述诋毁直播、视频后,某芬公司在淘宝、抖音、微博等平台均遭受不明原因网友大量的恶意差评,不得不取消多场直播销售活动,但仍有网民以私信方式来表达对原告的不满甚至是辱骂,且原告负责人个人抖音账号也收到大量恶意评论。为此,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某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恶意诋毁某芬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给某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面对控诉,被告黄某遥辩称其不构成侵权,不存在侵害原告某芬公司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原告在视频发布当晚提出“要做单推视频”的要求,处于618特殊时段,客观上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属于原告某芬公司恶意违约。故原告在双方的短视频广告合作中的确存在违约行为,临时取消双方之间的合作。此外,被告在各种网络平台都公开反复强调原告的产品没有问题。被告发布的视频不会让民众对原告的产品有任何负面评价。

    本案诉讼过程中,黄某遥还提起反诉,认为某芬公司在互联网公开捏造、扭曲与其合作中的事实,对其构成诽谤,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要求判令某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暂计5万元,公开发布赔礼道歉视频、消除影响,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7万元等。

     

    法院认定:涉案博主构成名誉侵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2022 年6 月30日至7月7日期间多次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的内容明显带有侮辱性词语和字眼,且视频有大量点赞、评论,被告有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的主观故意。

    且被告账号粉丝数量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原告作为一家公司,其提交的网络查询可以看出其吹⻛机产品具有较好的社会评价,原告因被告的不当言论导致被网友评论、攻击,被告的言论确实对原告产生负面社会评价,导致名誉受损。综上,被告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权。

    至于赔偿费用,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大量网友对其负面的评价,以及公证书的销售成交金额可以看出,被告的行为确实造成原告销量下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原告主张损失879000 元依据并不充分,综合考虑原告其销量、价格、被告的影响力等各种因素,酌情支持原告经济损失为200000 元。此外,关于公证费损失,这属于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是因被告行为造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损失18014 元,有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黄某遥在其抖音、小红书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发布时间为一个月,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某芬公司经济损失 20万元以及公证费损失18014元,驳回原告某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芬公司、黄某遥不服从判决,均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黄某遥发布侮辱性言的行为已经给某芬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在赔偿经济损失方面,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聘请律师是原告的权利,其律师费损失属于诉讼成本,并非必要合理的支出。二审法院则改判黄某遥应赔偿。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芬公司律师费损失不当,予以纠正。结合本案争议金额、 案件难易程度以及诉请支持程度等情况,酌情认定律师费损失为10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黄某遥在其抖音、小红书主⻚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发布时间为一个月,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某芬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证费损失18014元以及律师费损失10万元,驳回原告某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被告黄某遥的全部反诉请求。

     

    以案说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跟诽谤是名誉权侵权的形式,本案网络博主以侮辱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被判决赔偿,应引起我们的警示。目前抖音、微博、微信等作为主要社交媒体传播平台,在网络时代承载了海量的信息传播内容,赋予了每个人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但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即使存在矛盾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而非诉诸网络,用网络发泄私愤。网民应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若恶意使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稿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讯员:江楠)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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