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
     法院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4年度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近年来,山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长久守护妇女的平安幸福,让广大妇女切实感受到司法保护就在身边。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山西高院从全省各级法院推荐的65件案件中,评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居住权、人格权等热点问题,彰显山西法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倡导全社会营造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负担主要家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补偿——刘某男诉刘某女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16年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男因工作需要,常年在外。刘某女考虑到抚育女儿和协助刘某男工作,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矛盾渐增。刘某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女离婚。刘某女在诉讼中辩称女儿从出生后一直由其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上学等都是由其一人负责,刘某男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刘某女婚后在抚育子女、协助刘某男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依法酌情判决刘某男支付刘某女经济补偿款8万元。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女方承担主要家务,离婚时可以请求男方给予相应补偿。经济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女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所负担义务的程度以及男方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保障奉献较多一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运用。本案的裁判对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给予了司法关怀,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及肯定女性在家事活动中所做的贡献及其价值,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

      案例二  妻子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获赠的财产——武某女诉杨某男、田某女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武某女与杨某男为夫妻关系。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杨某男通过银行、支付宝多次给田某女转账,并为田某女支付房屋首付款,共计50万元。武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杨某男赠与田某女的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被侵权方有权向得利者主张返还财产。杨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田某女保持异性交往关系并为其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田某女应返还款项。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杨某男与田某女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田某女应返还武某女50万元。

      【典型意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妇女的生育权益应受保护——靖某女诉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靖某女入职某公司后于2022年3月生子,产假共计130天。靖某女在职期间该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保机构向该公司支付靖某女生育医疗费1300元和生育津贴23000余元。靖某女于2022年7月返岗,2022年8月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但该公司未向靖某女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靖某女将该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享受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职工休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本案中,某公司在靖某女在职期间已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靖某女生育后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公司已收到社保部门向其支付的靖某女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理应支付靖某女生育医疗费1300元,因靖某女依法享受100天的生育津贴补助,该公司应当全额支付靖某女100天的生育津贴和30天的产假工资。

      【典型意义】妇女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护。为了弥补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可能受到的影响,我国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以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申报保险待遇、不按时支付保险待遇的情形,侵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鼓励女性劳动者生育。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法律对于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的保护,彰显了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用人单位应发挥扶助妇女的社会职能,重视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益,及时足额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申报、支付保险待遇。

      案例四  丈夫以爱之名对妻子过度监视亦属家暴——赵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王某男结婚多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3月,王某男给赵某女的手机安装了某APP。通过该APP,王某男可以远程对赵某女开启视频监控,监控赵某女的通话记录、开启赵某女的手机定位、选中并删除赵某女手机中的照片。王某男自认为此举是对赵某女的关爱,在赵某女的手机上监视运行该APP一年有余,后在赵某女的强烈反对及不配合下,王某男才将该APP卸载。2023年8月,因王某男殴打、威胁赵某女,赵某女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向王某男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赵某女因王某男存在殴打、威胁、监视其行踪等家庭暴力行为,为维护其自身安全,申请人民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供了监控视频截图2页。在截图中可以看到双方的房子里,每个房间都安装有摄像头,不足100平米的房子里共计装有5个摄像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女向法院提交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手机监控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男殴打赵某女的行为对赵某女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王某男在赵某女手机上安装某APP软件,在家里多处安装摄像头,这种过度监视行为属于变相跟踪及监视,对赵某女造成了精神上的侵害,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范畴。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男殴打、威胁赵某女,禁止王某男骚扰、跟踪、监视赵某女,并就保护令的内容向王某男进行了释明,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明确要求其必须拆除现有摄像头及监控设备。后经回访,王某男拆除了摄像头及监控设备,并且未再对赵某女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尊重和信任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在婚姻中,以爱为名的过度怀疑和控制往往会破坏夫妻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和谐。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过度的监视和质疑,带来的只有隔阂和矛盾,而给予对方足够的自由和空间,才能更好维系婚姻关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在感情羁绊下长期一忍再忍,实质上是对家暴的纵容,广大女性要增强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立场和有力举措。

      案例五  拒绝性骚扰,司法给你底气——李某女诉王某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在某驾校科目二练习场,王某男教李某女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在车内对李某女进行性骚扰。李某女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男行政拘留10日。同时李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男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女请求王某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当地经济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王某男赔偿李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生活中,性骚扰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女性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遇到侵害时,决不做“沉默的羔羊”,应当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同时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时加害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社会应形成尊重女性的文明风尚,让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

      案例六  离婚时应当保障婚内因病致残妇女的权益——张某女诉米某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5月张某女与米某男登记结婚,2017年张某女在生育一女后因脑出血住院,出院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2019年3月,经某区残联审核批准,张某女取得残疾人证,残疾类型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因张某女、米某男长期分居等因素,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且张某女自身残疾又无生活能力,张某女将米某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米某男支付扶养费,同时又起诉米某男,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考虑到张某女长期患病、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对张某女要求支付养费的诉求进行了调解。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和心理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张某女与米某男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米某男向张某女一次性支付生活扶助金20万元。米某男在调解时主动向张某女支付了扶助金20万元,张某女今后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女在生育孩子后即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后落下二级残疾,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考虑到离婚后张某女的生活即将陷入困境,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米某男给予张某女适当经济帮助,保护了张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

      案例七  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魏某女诉杨某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7年魏某女与杨某男结婚后共同生活,2000年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内育有一子。2020年后半年双方分居。2023年6月,魏某女将杨某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杨某男辩称,离婚后魏某女不应在夫家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向某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心调取的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男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显示,该承包合同签订于2017年9月,承包方家庭成员有:杨某男、魏某女、杨某文、杨父(已去世),共4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男代表其农户4人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其农户即取得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魏某女作为该农户4名成员之一,且离婚后户口并未迁出,对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应享有相应份额。杨父已在2013年去世,而该承包系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其他3人即杨某男、魏某女、杨某文对该4.6亩土地均享有1/3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判决魏某女对该4.6亩土地享有1/3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型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用益物权。妇女与男子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权益是关系到农村妇女生存发展的核心利益。目前,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是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因之一,本案的审理依法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八  依法保障再婚老年妇女的居住权——王某女诉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5年王某女与刘某甲再婚,刘某甲的子女刘某乙及刘某丙当时已成年。2015年,刘某甲去世,留下一处院子被划入拆迁范围,获得某村某小区302、303、502室共3套回迁房。2015年9月,王某女与刘某乙、刘某丙签署《分产契约》,约定502室归王某女有生之年居住,其他人不得干涉。2021年,刘某乙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分产契约》签订后,王某女开始在该房屋内居住,期间刘某乙及刘某丙偶尔也来小住。之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女离家。当王某女回家后发现,刘某乙于2022年已将502室出售于他人。王某女遂将刘某乙、刘某丙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继承二人之父刘某甲的遗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女与刘某乙、刘某丙签订的《分产契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乙、刘某丙父亲刘某甲的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存在遗漏分割遗产的情形,但刘某乙擅自处分《分产契约》中约定由王某女有生之年居住的房屋,已经构成侵权,应赔偿王某女的相应损失。之后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女有生之年对302室享有居住权。

      【典型意义】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本案通过调解书重新确认了王某女享有的居住权,彻底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了“一案结而多案生”,并且充分保障了王某女“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合法权益,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以及尊老敬老的家庭美德。

      案例九  离婚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依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女诉尚某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王某女与尚某男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尚某男常年在外打工,双方矛盾逐步升级。2021年3月,双方协商离婚事宜。后王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尚某男在诉讼中称其在某平台的贷款尚有20万元未归还,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分担。王某女表示对此贷款不知情。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尚某男所称贷款发生在其与王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尚某男并无证据证明该时间段内向王某女转账,也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尚某男的个人债务。

      【典型意义】生活中,夫妻双方中一方对外举债,不知情的另一方有可能会对非自身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当事人及其婚姻、家庭影响极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体现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夫妻双方“共债共签”;第二个层次为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第三个层次为债权人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该条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于引导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要注意获得夫妻双方的签字确认。同时,依据该规定,离婚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较为严格地限制夫妻共同债务的精神,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  实施网络诽谤行为,严重损害妇女名誉权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冯某女等刑事自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杨某男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王某女吵架,加之平时与王某女的娘家嫂子冯某女等人因琐事关系不睦,杨某男多次向冯某女发送含有辱骂、诽谤、威胁、淫秽文字和视频的短信、微信,同时还将冯某女等人的照片配上淫秽文字、哀乐等制作成多个视频、图片发布到抖音、快手平台。冯某女等人的视频、图片被转发到多个微信群,浏览次数多达18000余次,导致冯某女接到多人次陌生人来电,冯某女之女王某甲(儿童)产生轻生念头,冯某女的公公王某乙住院治疗。随后,冯某女等人提起刑事自诉。杨某男供述其发布的照片、视频均为虚假信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男将冯某女等人的原始信息篡改为损害冯某女等人名誉的虚假信息,并将篡改的视频、图片在网络平台上散布,引发大量点击、阅读,导致冯某女收到多人次陌生人来电骚扰,人格、名誉遭到贬损。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男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冯某女等人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发布的所有关于冯某女等人的图片、视频等信息,赔偿冯某女等人的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需担责。公民在网络上发布作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未经证实和随意捏造事实的作品。杨某男恶意编造侮辱妇女的不雅内容,利用网络诽谤妇女,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使被害妇女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遭受极大影响,而且不雅内容经网络迅速传播,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污染了网络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快立、快审、快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教育被害妇女在受到恶性事件困扰时,要勇敢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