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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民发〔2010〕162号)要求和全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推进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工作,推动全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总结了我国10多年来开展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着力解决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我们党带领亿万农民群众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宣传和贯彻好《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法保障广大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实践活动,加快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村民自治实践之中,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使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把《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六五”普法规划之中,确保宣传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要求、有落实。要结合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学以致用,在法治实践中增加学法用法的素质和能力。要充分利用“法律六进”、“万名村干部培训工程”、“平安之声广播”等活动载体,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法律的普及率。要抓住当前农闲及外出务工农民返乡的有利时机,在上半年掀起一个学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高潮,并将学习宣传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精神,并督促下级机关和干部认真学习。县乡两级负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党政干部,要自觉学习、吃透精神,成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行家里手。要组织广大农村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和任务要求,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推动者。要利用讲习班、培训班、研讨会、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对县、乡、村干部进行专门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各地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共同编写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读本》作为必备参考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教育阵地,以及村务公开栏、科普宣传栏、黑板报、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民主知识,宣传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历史性进展,宣传介绍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典型事例,营造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良好氛围,做到《村委会组织法》不断深入人心,使农民群众不仅明白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且学会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真正把《村委会组织法》的各项规定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主动要求,真正把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积极性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行动。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宣传教育队伍,深入开展《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省里将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研讨活动,请各地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围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若干重点问题,撰写一批有深度、有分量、通俗易懂的文章,并于4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不断推动我省农村基层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三、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为有序推进村民自治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各地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要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村民自治工作深入发展。
        要坚持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积极探索其实现形式,实现党的领导机制、村“两委”协调机制、党内基层民主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机融合,保证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要推动形成农村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最大限度地增进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要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加快推进地方法规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法规和制度体系。省里已于2010年底启动了《吉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工作,力争2012年前重新颁布实施,用于指导全省村民自治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及时制定或修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保障农民群众依法依章办理自己的事情。要结合当前农村工作实际,对村务公开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方便于群众监督。要建立以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促进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要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确保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要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对现行的法规制度进行检查清理。凡是与《村委会组织法》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丰富;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修改或废止。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及时归纳、总结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固定为法规。
      四、继续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推动全省村民自治工作深入发展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大胆创新农村民主形式,丰富民主内容,拓展民主渠道,全面提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水平。
      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的不足和问题,扎实推进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要大力充实各地各部门指导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工作力量,对于长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够、经费不足、手段缺乏的问题,各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各部门难以自行解决的,要报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尽快协调解决,保证政令畅通。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要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推动农村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和指导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切实把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带领广大基层干部积极适应农村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执行好《村委会组织法》,努力开创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新局面。各项贯彻实施工作要本着节俭、务实、有效的原则进行,不搞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增加群众负担。
      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各级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宣传报道村民自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和“法律六进”活动,深入推进《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普及,促进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政策制度。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请各地民政部门将学习、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安排和意见报省民政厅。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请示报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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