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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彩礼争议 依法返还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0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余浩)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但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彩礼纠纷。


    进行诉前调解


    朱某(男)与谢某(女)自由恋爱,在此期间,朱某多次向谢某转账、发红包,以及为谢某购买生活用品。双方筹备婚礼,朱某向谢某给付了10万元彩礼,并为其购买金项链、金手镯等黄金首饰。但最终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朱某要求谢某返还在恋爱期间支出的近30万元,谢某以付出了真感情为由不同意退还。2024年2月下旬,朱某来到法院,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月26日,法院会同司法等多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诉前调解。经释法明理,双方情绪得到缓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谢某当场返还朱某彩礼钱、退还朱某黄金首饰,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的出现,本质寓意是提供给夫妻双方,确保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在婚姻关系之中,情感与责任是永远的主线。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对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我们理应看透彩礼的本质,用心经营婚姻,将重心放到幸福生活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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