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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警方依法予以处罚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01 来源:法治时代网

    近日,北京警方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两起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例1:单位承租住房供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月29日,海淀公安分局恩济庄派出所在对辖区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公司承租一房屋用于职工宿舍。期间,该公司未对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店长作为宿舍管理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房产中介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广外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西城区某小区出租房被承租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房屋为某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该中介公司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不了解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房产中介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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