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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车辆被转租运营网约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2-28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租小轿车后,承租人转租,转租人再转租。驾驶人运营网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责。出租人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老张与老王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老王将小轿车出租给老张使用,月租金5500元,如老张方驾驶员违规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老张自行承担,并赔偿老王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老王将车辆交付老张,老张将车辆转租给他人用于网约车运营。某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老崔负全部责任。因未投保营运险,保险公司未对车辆的维修进行理赔,双方对如何维修发生争议。老王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三个月,向老张口头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经维修,老王支付维修费5.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老张支付车辆租赁费1.6万余元、车辆维修费5.4万余元及违章罚款800元。老张辩称,认可违章费用,但老王将案涉车辆托管给老张,由老张对外出租,老张出租给第三方的手续合规,第三方不存在酒驾等问题,应当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承租涉案车辆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承担维修义务,因拖延维修而造成停驶期间,其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对于维修方式产生分歧,老王亦应主动维修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法院酌情判决老张支付老王1.1万元。汽车租赁合同并未约定老王负有为涉案车辆投入运营保险的业务,老张作为承租人怠于亦或心存侥幸而未给案涉车辆投保相应保险而进行网约车运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决支持了老王主张的维修费。违章罚款老张认可,法院不持异议。一审判决后,老张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涉案车辆由老张履行职务行为承租后,转租老赵,再由老赵转租给实际使用人老崔,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审判决主体不适格、遗漏当事人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网约车经济持续走热,在很大程度上盘活了车辆和人力资源,带动了汽车租赁市场。需要注意的是,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危险程度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要求也会有所不同。涉案车辆为营运车辆,未投保营运险,保险公司未对车辆的维修予以理赔。

    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老张,但老张为与老王的汽车租赁合同的签订相对方,老张需对其转租后造成的损害担责。此情况下,老王可以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合同相对方老张提起诉讼;也可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事故责任者老崔提起诉讼。但是,其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重复获得赔偿。老王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对老张提起本案诉讼,老张应赔偿因车辆事故对老王造成的损失。不过,老王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公司未对车辆维修予以理赔后,双方就车辆维修事宜协商未果,老王未及时主动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事故责任人并非老张,老张赔偿老王相关损失后,可再行索赔。

    在此提示大家,租赁车辆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建议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购买相应保险,以便意外发生时获得赔偿。此外,合同主体的合同义务并不因第三方侵权而免除,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形需承担违约责任时,另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办案心得

    民三庭法官 申峻屹


    行驶的机动车具有一定危险性,驾驶人驾驶不谨慎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比较常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由哪方承担责任容易引发纷争。本案机动车经多轮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租赁车辆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转租后运营网约车,在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负有投保营运保险的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承租人的行为加大了车辆的危险性,其怠于亦或心存侥幸未投保相应保险,保险公司未予理赔,相应损害可归责于承租人。本案的审理,也充分考虑了双方就维修方式相持不下时,承租人虽存在拖延维修行为,但出租人亦未及时主动维修,未防止损失扩大,故就车辆停驶损失的承担予以适当减缓。合同中有权利、也有义务,各方都应审慎签订、全面履行。(供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申峻屹 韩连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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