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安
     公安
     
    北京警方依法查处多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房屋出租人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2-28 来源:法治时代网

    近日,北京警方持续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多起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人房信息、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违规违法行为,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1:房屋出租人违规经营

    2月23日,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开展辖区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陶某将房屋以按日收费方式违规经营。公安机关依法对陶某行政拘留,对其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取缔,并处500元罚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近日,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时发现,杨某某在明知出租房屋缺乏必要的防盗锁具,仍不进行整改,致使该房屋存在明显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2月26日,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一房屋出租人姚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姚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刘丹)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