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买点穿山甲鳞片当中药吃犯法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2-23 来源:法治时代网

    “买点穿山甲鳞片当中药吃,犯法吗?”被告人刘某刚被抓时还有些疑问。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宗被告人非法购买穿山甲鳞片获刑的案件,并积极探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新模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听信野生动物有治疗效果,从被告人彭某处以每斤2800元的价格购买7斤穿山甲鳞片。经鉴定,涉案鳞片的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62347元。另查,刘某曾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批,其中有白犀、黑犀角等制品,分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229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自费印制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城市街头、花鸟市场发放、张贴,倡导保护野生动物,并分别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6万元、8万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等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相关制品已追缴,特别是考虑其主动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自愿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情节,故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每年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被定为“世界穿山甲日”。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保护森林、堤坝,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贩卖、食用、运输穿山甲鳞片等野生动物制品有损生态环境且可能触犯刑律。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倡导“不再唯数量论、综合裁量、宽严相济”。本案为动物制品,在无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具体金额情况下,法官积极向被告人释案说法,让被告人从内心充分认识行为危害性,通过被告人主动现身说法,宣传野生动物保护,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探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新模式,综合上述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裁判,增强公众对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破除贩卖、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邓晶晶)


    (责任编辑:刘丹)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