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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浠水检察院:上门开展公开听证 就地化解邻里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2-1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吴航帆 徐威)“冲动是魔鬼,这个代价太大了,我再也不能莽撞了,感谢检察官和被害人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也有错,我原谅你,不再追究责任了”。1月24日,在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福主庙村举行的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握手言和。

    2023年6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潘某(湖北浠水人,45岁)因为修路在村民门前填土一事,与被害人邵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互相殴打。在打斗中,潘某朝邵某腹部踢了一脚,导致邵某肋骨骨折,事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潘某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潘某赔偿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后,取得了邵某的谅解。8月10日,浠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万富国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认为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该院先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会议,拟对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打造“阳光检务工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该院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云龙带领办案人员专门到该村举行公开听证会。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受邀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安侦查人员、镇政府干部也现场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万富国对基本案情作了详细介绍,并就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进行阐述。与会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和悔罪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他们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从缓和邻里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同意检察机关对潘某作出拟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该院综合大家的意见建议,依法对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来源: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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