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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政协委员张琴琴: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1-2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时代要求下,检察机关主动调整目标导向,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其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北京市检察系统基于能动检察理念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感,在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定监督的基础上,向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等深层维度作“穿透式监督”,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对实际开展化解工作起到了指引、规范作用,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难点需要制度层面的推进。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法制办主任、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局长、一级调研员张琴琴建议:

    一是完善检察监督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保障。在目前国家层面法律依据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北京市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先行制定出台文件、规则,探索明确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职权、职能,明确化解工作的效力,增强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效力和刚性。

    二是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用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的契机,政府作为主要的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拥有了更多的“共同语言”,有着以推进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式协同达成高效化解目标的共同动力。为此,在既有的重大工作及时通报、重点案件风险提示、重要环节征求意见等常态化互动机制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推动与政府、人民法院之间就互相协助、邀请参加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强化检察建议与行政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的制度合力和落实反馈,联合设立行政争议调处工作平台,推动取得更多的共识性意见。

    三是积极融入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政府法治机构的互动交流,为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执法活动提供检察专业意见,以强化事前、事中监督的方式帮助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尽量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积极参与大调解平台的建设,特别需要支持基层检察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恪守正当程序原则的前提下应邀参与各种调解工作,适度提前介入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是以整体思维谋划提升检察监督化解工作能力。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下,争取组织部门支持,推动建立各机关间办案人员交流与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互派人员进行交流锻炼、参与案件办理,互邀参加各自组织的调研培训、理论研讨和咨询论证等活动,共同交流办案经验、形成工作合力、扩大工作影响。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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