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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托管 真能“不管”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1-29 来源:法治时代网

    近年来,房屋托管公司犹如“雨后春笋”,对房东来说“低投入高回报”“不操心”,租客也享受到了“拎包入住”“精装修”等诸多便利,可房屋托管真能“不管”吗?一旦托管公司“跑路”,如何是好?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李某与A民宿签订了《房屋管理运营合同》《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将其名下房屋交由A民宿装修后出租管理运营,租金为2800元/月,并对李某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同年9月,李某与A民宿、B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约定A民宿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全数转让给B公司。此后B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2年8月至11月的运营租金,欠付2022年12月至今的运营租金。2023年1月,B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租户孙某并按照1700元/月的标准收取3个月的租金后,便下落不明。故李某遂将B公司及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A民宿、B公司签订的前述合同、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B公司未按约向李某支付房屋运营租金,已构成违约,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的运营租金及违约金。合同解除后,案涉房屋应由实际承租人孙某腾退给李某,并支付自合同解除至实际腾退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租金标准支付)。孙某因上述合同解除受到损失的,可另行向B公司主张权利。

    故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向李某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的房屋运营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6400元;孙某将案涉房屋腾退给李某,并按照1700元/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当下,诸多房屋托管公司成立时间极短,以“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模式经营,辅之“低价装修”吸引眼球,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方式明显不可能盈利,亏损后卷款“跑路”是必然结果。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签订托管合同、装修合同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即便已经签订合同,谨记“托管”≠“不管”,房东应与托管公司紧密联系,若有房租拖欠或其他欠费情况,需及时查明实情,介入止损。此外,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尽量“货比三家”,优先选择“房东直租”;若要选择中介公司,也应尽可能与成立时间较长,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合作,最大程度降低公司“跑路”造成的风险。(来源: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文 覃思琪)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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