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
     
    浙江江山公布10起安全隐患整治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1-13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周江河)近日,浙江省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10起安全隐患整治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有限空间风险防控工作,遵守审批作业流程、加强作业过程管理,及时消除有限空间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一:某装饰材料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及法定代表人郑某对某装饰材料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负有直接责任案

      2023年11月7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装饰材料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装饰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装饰材料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郑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纺织机械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对某纺织机械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负有直接责任案

      2023年11月3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机械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纺织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纺织机械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五金制造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及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对某五金制造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负有直接责任案

      2023年10月31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制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某五金制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五金制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木制品厂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及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对某木制品厂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负有直接责任案

      2023年11月2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制品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木制品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木制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木业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及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对某木业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负有直接责任案

      2023年11月2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木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木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门业公司未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3年10月23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门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有2个面漆房和1个调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另有1个底漆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失效状态,存在未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违法事实。

      经查:1.该门业公司未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款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2.该门业公司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门业公司未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门业公司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门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涂料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9月28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涂料公司A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涂料公司B将120桶花王品牌的油漆和固化剂(总重 1800公斤左右)存放在A涂料公司的甲类仓库(一)内。这批油漆和固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而A公司的甲类仓库(一)属于这批油漆和固化剂的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之外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甲类仓库。B涂料公司是一家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经调查:B涂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B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涂料公司违规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案

      2023年9月28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涂料公司A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B涂料公司(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将120桶花王品牌的油漆和固化剂(总重1800公斤左右)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A涂料公司的甲类仓库(一)内。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我局于10月3日对B涂料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10月17 日,在案件调查中发现A涂料公司在知道B涂料公司不具备储存资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储存场所,而且A公司不属于这批油漆和固化剂的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即A涂料公司存在违规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行为。

      经调查:A涂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A涂料公司作出罚款人民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化工公司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3年10月11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正在组织包装桶装车作业,现场有2名装车工人正在车上进行装卸作业,但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经查,该公司未为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该化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化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化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化学试剂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10月20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江山市清湖街道读溪口村一废弃养猪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一房屋内存放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查看和统计,碳酸二甲酯35桶,二甲苯30桶,丁酯6桶,仲丁酯8 桶,总计79桶(180Kg/桶)满桶物料,共计14.22吨,以上物料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为某化学试剂公司所有,该化学试剂公司取得了其他经营(不得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储存现场房屋棚顶为木质结构,屋内电气线路不爆,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该化学试剂公司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经调查:该化学试剂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化学试剂公司作出拟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供稿单位:浙江省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贺兰)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