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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别推诿 逾期履行要担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1-06 来源:法治时代网

    周某与王某、湖北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向周某支付劳务工资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湖北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及湖北某建设公司均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履行了部分义务,湖北某建设公司履行了主要义务。

    湖北某建设公司向王某行使追偿权,并向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焦点为: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及执行申请费等其他费用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周某与王某、湖北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湖北某建设公司对王某向周某支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但双方均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双方对因迟延履行产生的相应费用均有责任,由于难以确定二者责任大小,故判决王某对未按期履行义务产生的相关费用(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申请费等)承担50%,下余50%由湖北某建设公司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文 万忠南 夏悦)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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