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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要不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0-1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覃樱会 邓荆旗)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马某等七名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获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等七人利用承接某公司电子凭证激活业务便利,在开展激活业务时非法获取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出售;或利用公民电话号码、验证码注册微信、京东和抖音等网络账号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七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社会的发展,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网络。我们在享受信息资源共享带来的便利时,也面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轻易接收、点击不明链接或加入陌生微信群、QQ群,防止个人信息泄漏,酿成法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落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陷阱。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漏或遭遇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或采取法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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