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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北京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0-07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总结好、宣传好全市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成效,北京市司法局梳理总结了近五年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用纠纷排查调解数据说话,突出展现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机制等方面工作情况,以进一步提升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进而引导更多群众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争议。

    2023年10月7日,北京市司法局举行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整体情况,发布了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首都版权协会分别介绍了各自践行“枫桥经验”的创新做法与成效。据悉,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方式方法进一步创新,2018年以来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员)协会全部建立,目前建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7849个、选聘人民调解员42125人,年均调解纠纷21.6万余件、排查纠纷34.4万余次,在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基层基础实现四增强。一是“传统+新型”的组织网络不断增强。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长期保持全覆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建立市属行专调解组织57个、比2018年增长147.83%。西城区月坛街道调解中心、朝阳区南磨房乡“心连心”联合调解中心等新型调解组织,为探索调解组织发展模式提供了宝贵经验。二是“群众+专业”的队伍力量不断增强。专职人民调解员1428人、比2018年增长了36.91%、年均增长率达到8.17%。完成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共产生无等级调解员9535人,四级调解员18010人,三级调解员1186人,二级调解员625人,一级人民调解员90人,调解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三是“常规+动态”的保障机制不断增强。与2018年相比,2022年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增长19.29%,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增长29.25%。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统筹16个区协会累计承接民政、信访、福利彩票公益部门购买服务等各级各类项目60余个。四是“部门+行业”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先后制定10余份规范性文件,涉及村(居)调解组织建设以及医疗、婚姻家庭、劳动人事争议等多个领域。北京人民调解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评审制度》、印发《人民调解工作手册》等加强行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体系,确保人民调解在法治化轨道运行。

    工作模式实现四创新。一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融合机制创新发展。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及时对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调解、和解工作。2022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以纠错、调解、和解等方式审结4426件,矛盾纠纷综合化解率36.3%。二是诉讼与调解衔接机制创新深化。各区人民法院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全部设立诉前人民调解组织,57个乡镇(街道)调委会承接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工作。2022年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调解数量比2018年上升34.67%,特别是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调解153953件,占当年各区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新收量(47.19万)的32.62%,比2018年增长45.52%。三是科技信息支撑机制创新推进。北京市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信息全部录入,调解案件录入率比2019年(系统研发初期)提高75.48个百分点,同时对接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累计转办调解案件3502件。四是一站式解纷平台创新实践。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解窗口及热线电话接听专席已累计提供服务477人次、服务时长8947分钟。市政府行政复议立案大厅调解室,2022年共成功调解66件案件,2023上半年已调解成功97件,成为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前哨站”。先后成立西城区广内街道多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房山区多元调解中心等一批实体平台,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调解效能实现三提升。一是排查调处强度提升,纠纷预防化解更有实效。相比2018年,2022年全市人民调解排查纠纷数量增长268.35%,调解合同纠纷、互联网纠纷、消费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数量分别上涨158.31%、65.52%、60.41%、47.95%、30.47%、10.14%和5.33%,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二是服务保障力度提升,助力首都建设更有作为。2018年至2022年地方政府、法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共委托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667551件,占全市人民调解总量61.69%。2022年全市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调委会调解案件数分别比2018年上涨25.64%和51.2%,其中市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5080件,比2018年增长356.83%,年均增长率为46.2%。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成为首都乃至全国调解品牌,北京知识产权调解中心、20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调委会及12家调解工作室,覆盖全市十大高精尖产业、涵盖高端产业片区和重点园区,调解平均时长已缩短到32天,平均耗时仅为诉讼审理时长的23%。三是宣传教育精度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更有影响。全国人民调解专家刘跃新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4087期调解现场打造成为生动的以案释法讲堂,平均收视率达到2.65 ,相当于每档节目都有超过40万北京市民在接受法治教育和调解宣传。

    据了解,下一步北京市司法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作用,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实践。一是继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依法加强村(居)、乡镇(街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建设,加大品牌调解室培育孵化力度。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继续拓展行专调解工作领域并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商事调解路径。鼓励并支持各区、各乡镇(街道)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二是继续推进调解员队伍建设。落实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我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加强人民调解员选任、考核、解聘以及培训制度建设,深化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成果运用。三是继续完善调解联动机制。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推动法院(法庭)委托委派案件调解机制向基层调解组织延伸、向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拓展,依托法院12368热线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服务保障力度。稳步健全并优化智慧调解系统应用,推进多元解纷集成“一件事”平台建设,提升调解信息系统操作便捷、流转顺畅、部门联动、服务为民水平。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简介:

     

    案例一:北京市大兴区王某与赵某甲等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城市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十多年后卖方反悔,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腾房,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现腾房诉讼中,房屋被拆迁腾退。买方本人已因病去世,家属情绪很大。调解员一方面给卖方反复做工作,指出其存在不诚信,提示因安置利益归属不确定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劝说买方家属,官司一直打下去可能两败俱伤,不如把握拆迁机会,彻底解决。最终调解成功。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所谓单纯的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其成员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本案中,调解员凭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和调解经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巧妙利用当前拆迁签约的特殊形势,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最终确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做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案例二:北京市海淀区刘某与“智慧门禁”公司侵权纠纷调解案。老旧小区改造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居民刘某家80多岁老父亲安有心脏起搏器,家中无电话,造成外卖、快递上门须给刘某打电话、开门禁,但刘某工作忙不胜其扰,故申请调解改换传统门禁。调解员分析法律关系,并不存在侵权事实,但当事人确有不便之处。经与门禁公司现场勘察,反复研究方案,最终确定由门禁公司为刘某家中安装SIM卡无线电话并承担初装费用,老人得以自行操作门禁,复杂的新型纠纷终得化解。

    本案属于老旧小区改造中智能化与老龄化碰撞产生的矛盾纠纷,调解员既考虑到智能设备在维护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的社会价值,也考虑到特殊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将三者有机结合,达到科技成果运用、个人权益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最佳效果。

    案例三:北京市西城区陈某与魏某邻里纠纷调解案楼上装修建水池,导致楼下屋顶渗水,楼下老人当即阻止施工,引发矛盾。调解员以邻里互谅互让为出发点,从修建水池必要性、如何赔偿、今后邻里相处等方面,引导双方理性思考。最终楼上业主放弃新建水池,楼下老人主动承担一半停工损失。

    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是人民调解常见案件类型。本案中,调解员深入了解情况,耐心梳理案情,明晰矛盾冲突点,厘清双方责任,充分利用法律利器,用关爱架起沟通理解之桥,使得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并最终达成协议,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案例四:北京市怀柔区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业主因违停被物业公司禁止进车,为泄愤将车停小区外,影响居民出入。调解员从业主和物业公司两方面分析各自不足,业主应遵守小区停车规则,物业公司管理手段简单粗暴。调解成功。调解中,调解员发现物业公司停车规定不符合消防法规,故提交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审查,推动规范停车,维护业主切身利益。

    本案调解经验值得借鉴。一是充分准备,找到症结,做好预判。二是耐心倾听赢信任,心理疏导促理性。三是追求公平正义,争取达到利益最大化。

    案例五北京市延庆区王某等12人与张某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某民宿项目有着不错的经济效益,但参与工程建设的12名农民工却没有按约拿到工资,故上门围堵影响正常经营。调解员向工程公司和包工头开展普法工作,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会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企业征信,绝不能让“拖欠工资”成为习惯。同时引导公司方面角色转变、换位思考,多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不能让农民工白白地付出劳动,既流汗又流泪。最终,工程公司认识到欠薪的错误,及时支付全部欠薪。

    农民工工资与农民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不及时处理好此类事件,容易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人民调解充分发挥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协调各方快速合法解决纠纷,保障农民工工资能拿到手、劳动报酬的权益能够实现。调解“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的柔性化手段相结合,在农民工欠薪纠纷化解中诠释新时代“枫桥经验”。

    案例六:北京市朝阳区孙某与陈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废纸箱高空坠落砸伤快递小哥,但业主不承认。调解员反复调监控,并上门与业主沟通,使其认识到高空坠物的危险以及民事、刑事法律风险。同时,调解员安抚快递小哥情绪,倡导文明维权。经调解员依法计算医疗、误工损失,双方心服口服,激烈矛盾得以平息。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的逐渐增多,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立法将高空抛物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内,频繁发生在城市上空的“飞来横祸”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然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本案中,坠落物品并非是人为故意抛扔,但是堆放在未全封闭阳台上的物品具有坠落的可能性,仍然对楼下行人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此纠纷调解既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又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功效。

    案例七北京市海淀区某社区部分居民与李某消费纠纷调解案洗车房违法占用人防工程经营十年,被责令三个月内关停。调解员及时向出租方、经营者和消费者代表了解情况,分组分类收集诉求、逐个分析利弊。调解方案以保护消费者为前提,避免群体性矛盾激化。

    本案例带来几点启示:通过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网在”了属地。运用调解方式化解接诉即办反映的纠纷,更好地实现了小矛盾就地调、大矛盾集中调、复杂矛盾联合调。采用法律顾问介入调解的方式,充分发挥了律师在疑难案件、群体案件调解中的专业优势。

    案例八北京市密云区刘某甲夫妇和李某等人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老人与儿媳因儿子的死亡赔偿款分配产生矛盾。调解员通过解读法律法规进行普法教育,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肯定儿媳自愿继续赡养二老的高尚品德,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赡养老人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涉及赡养问题的案件中,往往在赡养义务的履行和良好家风的维持间难以取得平衡。本案中,调解员并没有采用和稀泥的方式,让当事人糊里糊涂地接受纠纷解决的方案,而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各方利益和意愿的调解协议,灵活而巧妙地实现了履行义务与维持家风的平衡。

    案例九吴某家属与北京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患儿因“发热2天,腹泻十余天,腹痛”到某医院急诊就诊,抢救无效死亡。调解员及时赶到现场,首先安抚家属激动情绪,引导患儿父亲理性对待并同意进行尸检。结合尸检报告和病历,医调委认为,医方治疗检查不完善,延误疾病的早期诊断干预,但鉴于疾病为罕见病、诊断治疗难度大,因此建议医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9万元。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着全市16个区的三级、二级、一级及民营医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0000余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为全市平安医院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案充分体现了调解员迅速现场应急、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共情调解的经验做法,取得了医患信任与配合,达到了医患和解的调解目的。

    案例十甲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甲某发现乙公司名下品牌手机自有浏览器中相关内容大量使用了其摄影作品,相关内容系北京丙公司以信息流的传输方式授权给乙公司使用,侵害了其对相关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调解员对“信息流”交易行为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查明侵权事实,分析侵权责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调解,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经调解,乙、丙公司均表示认可调解员对于本案分析认定的事实内容和法律责任,愿意给予甲某一定的经济赔偿。

    “信息流”推送是网络平台为了满足用户需求而根据用户具体情况为用户推送个性化信息的一种信息呈现方式,“信息流”侵权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型侵权案件。随着技术持续发展,用户产生内容模式的流行也会继续发展,作品会越来越丰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表现形式也会越来越多样化。本案中,调解员查明案件事实、捋清法律关系,坚守著作权法律规定,兼顾时代发展趋势,为主要矛盾的化解提出有益建议,进而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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