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黎定早 谭媛嵘)未与买家签订书面合同,将货物送到后无人付款,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此发生纠纷,货款谁来承担?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9月,张某通过微信与防城港某建材公司商量购买水泥砖事宜,并将其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发送给建材公司,双方确认了水泥砖单价、数量等信息,张某约定向建材公司购买16000块的水泥砖,价格共计6560元。建材公司按照约定将水泥砖送至张某指定的送货地址,并告知张某按约支付货款。而张某一直拒付货款,不仅微信不回,电话也不接,建材公司多次催索货款未果,无奈将张某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防城港某建材公司购买水泥砖,双方在微信上确认了水泥砖的单价数量等信息,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原告的诉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实际为被告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原告送达货物后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防城港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少人选择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做生意,仅有聊天记录,也能打赢官司,但要注意几点问题:
1.要明确对面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要求对方提供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身份证照片,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以证实对方身份;
2.在网上聊天时尽量采用文字的形式,聊天内容尽可能体现每次提供货物的数量、单价及总额,在进行下一次交易时对上一次交易的货款先进行确认,避免使用语音聊天,以防交易关键信息无法保存;
3.如更换手机记得及时保存聊天记录。(供稿单位: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