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瞿畅)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酒后开车:2023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轻型货车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村二组其家中出发,沿鸦来路、汉宜路行驶,当行驶至武大线319.4公里处时,发生车辆驶入路边水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12mg/100mL。
暴力袭警:事故发生后,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民警赶赴现场救援。在民警要求被告人黄某下车配合调查时,黄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辅警并击打警察。当晚21时许,在民警调查结束欲将黄某送上其亲友车辆时,黄某又辱骂并抓打辅警面部。黄某的前述行为造成民辅警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一时冲动!要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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