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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安陆法院:法官判后寄语背后的期待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2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易秋霞 易小丽)“父爱如山,母爱似海。爱是包容和无私,爱需要用正确的方式来传达。再次诚恳地向你们提出要求,请你们正确行使探望权,认真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克制自己的情绪和言行,给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阳光的成长环境……”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烟店法庭妥善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这段温馨的话语来自裁判文书中法官的判后寄语。

    2022年5月,原告池某(女)与被告安某(男)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随父亲安某生活,母亲池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看望孩子。2022年6月开始,原告池某联系被告安某要求探望孩子,被告安某不予配合,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安某报警后协商未成,原告池某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各自内心的真实想法。被告安某表示,与原告池某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现任妻子将孩子视为己出悉心照顾,一家人其乐融融。原告池某不是想看孩子,而是要求给予其补偿,遭到拒绝后就辱骂其现任妻子,所以拒绝池某现在看孩子,过几年再看情况。原告池某则担心,年幼的孩子与继母相处融洽增进感情的时候,会逐渐忘记她这位亲生母亲,所以要求现在开始探望孩子。

    了解到这些细节后,承办法官继续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一番沟通,原告池某同意一年后开始每月就地探望孩子两次,等孩子大了再商量具体的探望方式,但要求必须签订协议予以确认。经过多次跟被告安某沟通,同时邀请被告安某所在村村书记同安某及家人做思想工作,被告安某依旧坚决不同意原告池某现在探望孩子,要求等到孩子上学后再协议约定探望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另一方应予配合。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池某作为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安某应予以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应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和感受,让其在探望中感受到幸福快乐,而不能只考虑父母的个人感受而为之。

    考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鉴于孩子目前年龄尚幼,对生活环境及共同生活的人依赖程度较高,心理调节适应能力较弱,有必要给予其循序渐进探望的适应过程。现阶段由原告每月探望一次,随着孩子的成长入学,征求其本人意见后,双方就探望方式再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原告池某每月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11时可到孩子居住地探望一次,被告安某应予以协助。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表示会妥善处理孩子的探望问题。

    “虽然这是一起再寻常不过的家庭纠纷,但同样作为母亲的我,深知父母关系、家庭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重要。在处理涉及孩子权益的相关案件中,想尽自己最大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承办法官说。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从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竭尽全力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即使调解未成,也想通过一份有温度的判决,拉近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其感受到司法关怀,这就是法官的期待。(来源: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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