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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猇亭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1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马丽)20年前完成的一桩农村住房买卖,如今却因为拆迁引发纠纷,卖方反悔把买方告上了法庭。宅基地使用权与拆迁款最后该何去何从?

    日前,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拆迁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并依法判决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20%,原被告均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由简介:拆迁引发房产权属之争

    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的登记户主为原告杨某1、杨某2的父亲(现已故),均为宜昌市某村村民。2003年12月,原告杨某1以7800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王某的父亲,双方签订《售房协议》,约定了售买房屋、山林、田地的范围。

    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和土地的售买双方及时履行了全部条款。随后,被告王某一家搬到买房地定居,至今已达二十余年。

    2006年,因案涉买卖房屋年久破旧,被告王某申请拆旧建新,经相关部门审批,允许其拆旧建新占地140㎡。同年,王某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楼房2栋。因王某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一直未正式迁入当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新建房屋一直没有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2022年,因某工程项目建设,案涉房屋及部分土地被征收,总拆迁补偿价款76万余元已全部发放给被告王某,而征收过程中按有证房屋计算补偿款时,采用的是原告父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两原告认为被告及被告父亲均非当地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所签《售房协议》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并应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37万余元,双方商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猇法说法:农村房屋交易必须合法

    二原告系案涉买卖房屋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原告将其宅基地上的自住房屋出卖给被告家庭,在房地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其交易内容不仅涉及地上房屋的买卖,还必然包括对案涉房屋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告一家作为外村村民,并非房屋所在地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双方签订《售房协议》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比例划分问题,被告家庭购买农村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自身具有过错;原告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外村村民,不仅具有过错,而且明显违法。现因被告已将案涉房屋交由政府部门征收,依照法律规定已不能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被告家庭出资新建楼房、拆迁补偿款是依据二原告家庭的宅基地权属证书计算,以及被告已领取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等实际情况,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按20%比例向二原告返还案涉房屋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款14万余元。(来源: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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