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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期鸭翅是否应予处罚3000元?
    湖北宜都法院:司法温度助推柔性执法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1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吴晗)“谢谢法官帮我们缓解了困难,我们以后一定更加注重对过期食品的检查,坚决杜绝该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当事人一边向法官诉说着感谢,一边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2022年6月,湖北省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宜都市枝城镇某副食店货架上有1袋过期鸭翅未及时处理,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副食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该副食店的经营者章某某认为,该副食店系首次被查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宜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款3000元”属法律适用不当,遂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所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都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该案后,迅速调查核实,分别向该副食店经营者章某某和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考虑到本案经营者章某某系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尚未发现危害后果,加之章某某家中有年迈体弱父母需要赡养,其配偶亦身患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家庭负担较重,在行政相对人深刻认识保障食品安全重要性并积极整改的前提下可以调整处罚幅度、予以适当减轻。之后,承办人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和该副食店达成庭外和解,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变更行政行为,将处罚金额调整为1000元,并当场对该副食店经营者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警示,经营者表示已深刻认识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并坚决整改,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案涉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据了解,自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国家大力推进“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精准执法”。针对首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当事人,宜都法院力求促进法理情的统一,一方面帮助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和司法的温度,提升执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源: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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