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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城管支队原队长受贿34万元 一审获刑5年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南海网

      2012年6月18日上午,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海口市城管执法支队原支队长陈言、原中队长陈×雄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言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工程承包商洪某承包海口市轮胎厂工地的渣土承运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对渣土的处置必须到海口市相关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并缴纳渣土处置费后才能对渣土进行处置。于是,洪某找到时任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中队长的陈×雄帮忙,并向陈×雄提出给其10万元办理此事,剩下的即为好处费。随后,陈×雄找到时任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言。陈言出面帮忙后,海口市相关部门答应对海口市轮胎厂工地只收取6万元的渣土处置费。事后,洪某将10万元交给陈×雄,陈×雄将其中的5万元缴纳渣土处置费,将剩下的5万元中的3万元送给陈言,其留下2万元。
      2010年10月份,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存在违章建筑行为,被海口市美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为使违章建筑项目合法化,该公司投资部经理范某指派该公司两员工找到其认识多年的陈言帮忙处理此事,提出对此违章建筑项目少罚款尽快处理。陈言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违章建筑项目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2011年1月份,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违章建筑项目作出罚款104万元和对施工方的负责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为感谢陈言的帮忙,范某送给陈言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10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期间,海南某通讯有限公司和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因在道路开挖埋设光缆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被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为保证工程能顺利进行,以上两家公司负责人先后共送给陈言人民币1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言共向海口市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向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陈×雄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及职权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陈×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
      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言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言和陈×雄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刘嘉珮 白文英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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