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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上掉下料酒瓶”
    湖北石首检察院办理石首市第一起高空抛物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5-1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滕远宏 毛甜)近期,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天上掉下料酒瓶”案,对高空抛物的薛某依法提起公诉。

    “啊——”冬天的清晨分外恬静,一阵尖叫声却突然划破了小区的静谧。韩女士万万没想到,在走路去上班的途中,会被天降的料酒玻璃瓶砸破额头,一时间头晕目眩、血流不止。

    路过的行人纷纷驻足停留,议论眼前惊险的一幕。韩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作为石首市第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案件侦查质效,获悉线索后,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提前介入程序,组织检察官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现场物证上的指纹进行提取,对料酒玻璃瓶的掉落痕迹、使用痕迹进行分析,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危险程度进行研判。因案发地附近没有监控设备,检察官与现场民警经讨论,将嫌疑人锁定在邻街面的住户中。据此,民警对邻街面的住户进行逐户排查,终于在犯罪嫌疑人薛某家中发现相同包装的料酒玻璃瓶。经讯问,薛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调查,在厨房做饭的薛某发现料酒用完了,为图方便,顺手打开窗户将空料酒瓶向楼下丢去,发现砸到人后,薛某感到十分害怕赶紧出门离开现场,待韩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薛某才返回家中。

    “我不该图一时方便,把用完的空料酒瓶随意丢下,以致砸中了路人的额头。如果料酒瓶砸到的是路人的头顶,后果不堪设想。我的行为不仅给他人造成伤害,也触犯了法律。”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薛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向被害人诚恳道歉,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薛某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3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薛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温馨提醒

    钥匙、麻将、螺丝钉、饮料瓶等物品看似没有什么杀伤力,但一旦从高处快速坠落,便纷纷变成“头顶炸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既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释放了予以严惩的信号,让行为人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体现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来源: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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