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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风险多 莫让“年味儿”变了味!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1-20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陈幽燕)“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是儿时的记忆,是春节的回味,但是,春节期间也是烟花爆竹纠纷、事故多发的时节。爆竹虽小威力却大,本期以小案例引入大警示,助您了解烟花爆竹的潜在风险,莫让“年味儿”变了味!

     

    风险一:传统安全要注意,莫要为大意买单

    【案例一】

    原告:“春节期间,我购买了被告生产的‘大吉大利’花炮进行燃放,在点燃后跑到了20米左右的位置观看时,花炮发射管突然炸裂,我的左眼当场就被炸伤了,送医后只能摘除了眼球。我要求生产商对我进行赔偿。”

    被告:“我的产品没有问题,原告自己放烟花时也应该注意。”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此,如果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因为烟花爆竹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烟花爆竹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也需要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买单”。如果伤者在燃放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谨慎义务,那么其本身也需要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二:新类型层出不穷,谨防“无害烟花骗局”

    【案例二】

    原告:“法官,买这‘仙女棒’的时候,老板跟我说的是‘冷烟花’‘无害烟花’,不会对人身造成危险。实际上‘冷烟花’并不冷,我的眼睛就是被这‘冷烟花’喷射的火焰灼伤的。”

    被告:“现在市面上都这么宣传,也不只有我这一家。”

    近三年,“仙女棒”“烟花棒”“手持电光花”等新类型“冷烟花”逐渐风靡市场,“冷烟花”燃点低,火焰温度为30-50℃之间,被部分商家宣传为“无害烟花”,但其喷射口温度仍高达700-800℃,可灼伤人体、引燃物品,仍应将其纳入烟花爆竹类产品范畴。

    【法官释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冷烟花”属于新兴市场产品,我国大部分地方新类型烟花爆竹的监管依据仍不足,监管难度较大。因此,消费者要警惕商家夸大其词的错误宣传,拉紧安全这根弦,认清“冷烟花并不冷”,提高防范意识。消费者出于经营者的误导宣传购买“冷烟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经营者主张赔偿。

     

    风险三:买卖交易套路多,警惕拖延不付钱

    【案例三】

    原告:“法官,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这约定的付款期限都过了,被告还是拖着不支付货款。”

    被告:“我这可不是故意赖账,是因为政府下发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我的商品都滞销了,这应该属于不可抗力!”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买卖、运输交易活动较平时更为活跃,易引发拖欠货款、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交易风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合同相对人主张因为政府禁放烟花令导致商品滞销,属于不可抗力,但政府禁放烟花令并非不能预见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能构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

     

    风险四:违法犯罪不可取,切忌冒险误歧途

    【案例四】

    法官:“被告人吴某利用所购买的烟花爆竹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被告:“我不知道用烟花爆竹的火药做弹药也触犯法律,都是无知惹的祸!”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民事纠纷外,春节期间也是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从事犯罪活动的高发期,如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枪支、弹药的公共安全类犯罪;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经济类犯罪;以及利用对烟花爆竹的监管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触犯行贿罪、受贿罪的职务犯罪等。因此,烟花虽小,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产生潜在威胁。

     

    浓浓的“年味儿”,在热闹更在健康。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依法依规燃放,过一个祥和、康泰的新春佳节!(供稿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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