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谢正 农郁)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电子烟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4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100万不等罚金;认定被告人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洗钱违法所得42万余元。
图为与烟草部门研判行动部署。袁志宏 摄
该案系2021年4月21日南宁、杭州海关缉私局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广西、浙江、广东、湖南等地烟草部门在广西防城港、浙江绍兴、广东深圳等地同步收网查获,成功打掉3个走私电子烟犯罪团伙,查扣电子烟弹约4500条。
图为与烟草部门研判行动部署。袁志宏 摄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廖某宇、廖某成、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合伙将走私入境的某品牌电子烟弹运至广东佛山、深圳等地销售牟利,累计走私电子烟弹案值4115.68万元。
图为查获的电子烟烟弹。袁志宏 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3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走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唐某系主犯廖某宇妻子,明知丈夫收取的是走私保货款项,仍然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并将犯罪所得42万余元转换为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洗钱罪。(来源:南宁海关缉私局)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