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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0-0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司法局在全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各执法部门给权力做“减法”,给民心做“加法”,给优化营商环境做“乘法”。新林区司法局区分不同违法行为,明确精准执法、预警提示、容缺执法、柔性执法等配套措施,既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纠错改正,确保企业不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也防止执法措施“一刀切”,一罚了之。现推出新林区办理的三个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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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张清单”宣传活动

     

    案例一

    包容审慎“暖心” 文明执法“护餐”

    近日,新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执法行动,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同时,充分运用“四张清单”制度,使一起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既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接受批评教育,改正错误,又利用这起案件在当地开展了一次保护餐桌上的安全、严禁农药残留超标的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案件经过】

    2022年6月14日,大兴安岭地区检验检测中心在食品监督抽样时发现了该店经营的结球甘蓝含有乙酰甲胺磷超标,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7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店经营该批结球甘蓝行为,根据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对该店经营含有乙酰甲胺磷结球甘蓝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最终确定该批结球甘蓝的出售价格为3元每公斤,共计出售30.5公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如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店购入食品时能够做到索取购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索证索票规范,食品进店验收符合规范,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经过核查只购进含乙酰甲胺磷结球甘蓝30.5公斤,现场检查未见乙酰甲胺磷物质,以上情形可以说明经营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此店不存在主观故意所为。另外,此店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开展原因调查。新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案件审理分析会,一致认为当事人属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同时考虑其积极配合、认错悔错态度较好等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运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第一种情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91.5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案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能够在接受问询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经过对当事人宣讲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法规依据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所以,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新林区市场监督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新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起食品安全案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

    这起案件是新林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实施以来,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处罚工作上开展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既一丝不苟地执行了法律规定,又严格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提高了执法容忍度、规范度和发展宽松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并且新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事后通过以案说法进行宣讲,进一步扩大食品安全法规宣传普及,引导本地群众尊法学法守法,对严厉震慑食品违法行为,保护好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

     

    案例二

    新林交警柔性执法 促游客安全文明出行  

    随着新林爱情小镇的名气越来越大,前来自驾游的旅客越来越多,由于有的外地驾驶人对新林区路况不熟悉,容易出现误入禁行道路的情形,来自河北的刘先生就遇到了这个情况。新林交警经过调查核实,运用柔性执法,让刘先生既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改正,又为新林交警的不予行政强制拖车感动,进一步提升了新林爱情小镇的美誉度。

    【案件经过】

    2022年7月2日,刘某驾驶冀A56**8小型轿车在新林镇永安路路段停放时,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新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当时无法联系到车主,依照法律规定将面临承担行政强制拖移机动车的法律责任,后经执勤民警了解,驾驶人刘某是外地游客,到达新林后不了解路况去附近超市问路。

    执勤民警决定对刘某柔性执法,不予强制拖移机动车,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处罚依据】

    本案是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具体应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鉴于刘某不熟悉路况,主观上没有故意,在接受问询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经过对当事人宣讲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法规依据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新林区公安局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第2项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拖移机动车。

    【案例点评】

    这起案件是新林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实施以来,在道路交通领域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此案既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需要,也符合群众和企业需求,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的有机结合,达到案结事了教育感化的双重效果。为了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交警们积极宣传,定期走进社区居民中间宣讲推动柔性执法,赢得了居民们一致好评。柔性执法制度实施以来,交管服务品质不断优化,居民群众主动自觉守法意识不断增强,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大大提升,新林爱情小镇的美誉度不断扩大。

     

    案例三

    柔性执法暖心 守护青山绿水

    新林区自然资源局以实际行动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动。充分运用“四张清单”制度,使一起盗伐林木案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既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接受批评教育,改正错误,又利用这起案件的典型警示教育示范作用在当地开展了一次盗伐林木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案件经过】

    2022年1月份,当事人郝某为筹集烧柴,对烧柴进行遮盖,在某林场盗伐林木3株,共计0.6652立方米。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无采伐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基于案情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证据确凿,同时当事人认错悔错态度良好,结合郝某自身家庭和经济情况(夫妻二人均已下岗,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外地务工,女儿还没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郝某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计2561.02元;以及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补种盗伐林木5倍树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此案当事人能够在接受问询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经过对当事人宣讲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法规依据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认错悔错态度较好,而且其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所以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

    通过自然资源处理的这起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案例充分体现出行政处罚不是“为罚而罚”,依法从轻处罚,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轻处罚也不是全部免责,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予一定容错空间的同时要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避免再犯。新林区自然资源局积极探索实施柔性执法,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违法行为人深刻体会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让越来越多的人爱护森林、保护森林,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为新林区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断助力。(来源: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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