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为全面推行大兴安岭地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推动创新大兴安岭地区执法监管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赋能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大兴安岭地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制定并公示了大兴安岭地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就“四张清单”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制定目的
一是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制定“四张清单”是完善与创新创业、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分级分类优化完善监管内容、方式、频次、规则和标准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顺应市场主体对容错机制的需要,通过给予轻微违法主体改正机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从而激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服务“六个龙江”建设动力。同时也是提高我区行政执法水平,在微观执法中避免简单化的方法之一。
二是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四张清单”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三是顺应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通过制定“四张清单”,建立健全我区执法全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水平,积极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执法保障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推动社会和谐。
三、基本内容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四、编制主体
地直具有行政处罚(强制)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四张清单”的编制主体,负责本部门“四张清单”的编制、实施和解释工作。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参照实施。
五、适用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客观、适度、合理。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六、适用条件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各个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七、其他说明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各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强制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四张清单”。
(供稿单位:大兴安岭行署司法局)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