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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二审加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09-0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叶祖怀 蔡小强)近日,由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崔某某盗窃案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予以改判并加重刑罚。


    2021年11月底,崔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实施盗窃,窃得铁门、船只等财物共计人民币约6000元。崔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承认自己实行了盗窃行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崔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确定型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崔某某又动起了歪脑筋,认为可以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再次减轻处罚。于是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崔某某提出上诉后,原公诉机关斗门区检察院认为崔某某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向珠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珠海市检察院全面审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认为崔某某事先充分知悉认罪认罚反悔的法律后果,但在适用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理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已失去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并致一审量刑不当,遂支持抗诉。


    2022年8月,本案二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上,面对检察官当庭发表的出庭意见,崔某某才意识到即将面临二审加重刑罚的风险,于是当庭表示愿意再次认罪认罚。检察官当庭向其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涵和价值取向,并指出其二次“认罪认罚”属于“晚认罪、不彻底认罪、不稳定认罪、二审阶段的认罪”,已不能获得与一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同等的从宽处理。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依法改判被告人崔某某更重刑罚。


    刑事诉讼中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过,维护社会和谐。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罪从宽制度获从宽处理后无正当理由又提出上诉,违背了其与司法机关具结适用认罪认罚的合意,引起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与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抗诉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也是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从而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


    在此提醒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务必尊重司法制度的严肃性,自觉遵守承诺,试图“钻法律的空子”终将付出代价。(供稿单位: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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