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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利剑斩污”行动:公布6起涉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09-0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为有效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2022年4月至9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打击重点、密切协作、行动迅速,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汇总了6起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同时,对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现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吕梁市文水县曹某某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经执法人员昼夜蹲守,2022年5月21日凌晨,现场查获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9K652的运输车辆伙同文水县曹某某正在倾倒疑似危险废物。经查,运输车辆冀D9K652车主李某某通过“货车帮”平台接单,5月20日21时许将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渣运至文水县,由事先联系好的曹某某带路,运至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狗狼沟实施非法倾倒。现场查获非法倾倒疑似危险废物约32.1吨、装载机一辆。文水分局现场对运输车辆和装载机(参与废渣处置)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委托山西龙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倾倒的物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膏状物为焦炉煤气HPF(或PDS法)脱除H2S过程中产生的脱硫膏及脱硫废液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11。

    查处情况:曹某某违法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2022年5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0日文水县公安局正式立案,6月24日对曹某某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本案网上网下勾连犯罪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群、货运帮、货拉拉等网络平台,寻找司机物流配送,联合当地人员对危险废物实施倾倒、填埋等违法犯罪活动,属典型的网络社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及时发现和掌握线索,采取昼夜蹲守的工作方式,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2 运城市闫某某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初,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关于“近日有人多次向城东污水处理厂周边下水管网倾倒工业废水,造成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瘫痪,严重影响运城市水生态环境安全”的举报线索后。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调查专案组,与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并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过半个月的摸排,2月20日21时,发现城东污水处理厂附近下水管网内有刺鼻气味,城东污水处理厂西150米处发现面积约50×60公分的疑似倾倒工业废水痕迹,且散发刺鼻气味,确认存在向城市管网违法倾倒工业废液的情况,通过地毯式排查,2月22日晚发现闫某某驾驶车辆晋M08787,立即组织对车上的工业废液进行采样监测。2月23日凌晨3点,运城市执法人员联合运城市交警支队依法将该车进出查扣。2月25日河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认定槽罐内的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4,废物代码900-000-34)。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2022年2月2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以运环罪移字〔2022〕年第1号)移交运城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3月2日,运城市公安局成立“2·25”污染环境案专案组,通过对闫某某等人的进一步审理又牵扯出4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承认2年内向城北工业园管网和城东污水处理厂管网倾倒危险废物1000余吨,目前已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启示意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流动性、时间性(大多数是凌晨作业)。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坚持依法从严从快,雷霆出击,发现一起,查出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水平。

     

    案例3 晋中市榆次区刘某某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1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在排查中发现,晋中市榆次区使赵社服中心西荣村有一废油桶、油漆桶收购加工作坊。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利用西荣村1-92户院落周边1000余平方米的空地,长期从事非法收购、拆解废油桶、油漆桶。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疑似将含危险废物的物质倾倒于加工点东南侧渗坑内,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渗坑内倾倒物质开展司法鉴定,经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晋丽司鉴〔2022〕环损字第2号),渗坑内不明物质属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8;现场堆放的800个废油桶(规格为200L)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49其他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当事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废油桶加工生产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2022年3月1日将有关调查材料移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于5月11日对该案件正式立案,目前正对涉案危废开展溯源侦查。

    启示意义: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加大对一些偏远地区非法收集储存危险废物的排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部门联动,密切配合,确保案件顺利实施,对犯罪分子起到了真正的震慑作用。

     

    案例4 忻州市保德县某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液废渣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7月26日反馈的7月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初步监测结果显示,朱家川河花园子断面氟化物测定结果为21.7mg/ L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立即对朱家川河道进行取样化验和排查,同时市生态环境局派驻6名工作人员到保德指导帮助保德分局开展调查、排查、水样化验工作。经对河道内采水监测,锁定污染物在断面及上游10公里范围内。经查,倾倒废物为保德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废液、废渣。公安部门调取监控进一步得知,该厂7月19日、20日、21日利用晚上时间偷偷倾倒过3次,26日、27日、28日利用晚上时间偷偷倾倒过3次。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断面水质各项指标均已达标。

    启示意义:本案为随意倾倒危险废液废渣破坏水环境的刑事案件。危险废液具有腐蚀性、毒性、强酸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周边水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安全。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第一时间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锁定违法证据,既提高办案效率,又快速有力的惩治了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5 吕梁市交城县某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5日16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山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预留空地西侧低凹处积存有大量不明液体,液体表面颜色较深,现场散发有刺鼻性气味。4月25日至4月28日,交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监控平台”沿线视频监控发现,不明液体系山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倾倒。经查,该公司董事长牛某某组织工作人员张某某、候某某将该公司2019年10月停产前累积的生产废水倾倒于项目预留空地西侧低凹处。5月27日山西锦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确认该倾倒物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规定的具有苯酚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交城分局于2022年4月30日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并拟进行行政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6月2日,交城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交城县公安局,同时抄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目前,交城县公安局已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办。

    启示意义:针对不明液体,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利用“智能监控平台”,通过技术支持,依法依规收集关键证据,通过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参与会商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倾倒废水溯源、危险废物特性认定、倾倒量认定及相关人员调查等有较大难度的问题提供了意见和建议,保证科学执法、严格执法。

     

    案例6 吕梁市交口县某有限公司倾倒不明液体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4日16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县分局回龙执法分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交口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矸石堆场内有大量装不明物质的蓝色桶和生锈铁桶,部分液体已渗漏在该公司矸石堆场内,不明液体散发着刺激性气味。现场发现,该公司矸石场内黑色液态不明物质共计41桶,总重9.50吨;红色液态不明物质共计11桶,总重2.26吨;红褐色泥状不明物质共计12桶,总重1.60吨,三种物质共计13.36吨。执法人员通过桶内不明物质的性状、颜色、气味等基本物理特性,结合专家现场研判,委托山西省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不明液体开展采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桶内不明液体鉴定结果均为危险废物,且至少具有浸出毒性,建议归为HW06废油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6”。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县分局于2022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交口县公安局已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

    启示意义:本案危险废物倾倒数量较大、特性复杂,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与对倾倒危险废物特性、倾倒数量认定,为后续立案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交口县分局及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难点及时会商,明确办案思路。(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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