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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男子流窜盗窃生猪37头 暴力抗拒抓捕领重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两个月内疯狂作案20起,偷他人生猪37头,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领重刑。2012年5月15日,西林县法院对被告人杨志林、王德春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判决,分别数罪判处被告人杨志林、王德春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8千元。 
      2011年6月至7月,居住在广西隆林县的被告人杨志林、王德春单独或者合伙分别跨省、县窜到西林县西平、那劳、普合、八达、马蚌、古障、广南坝美等乡镇盗窃生猪共37头。2011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志林、王德春又窜到云南省广南县坝美镇那洞村小理县小组,在盗窃村民王某某等人的生猪时被王某某发现,两被告人扔下生猪夺路而逃,被害人王某某遂与群众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追赶。为阻止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追赶,被告人杨志林、王德春用石块扔砸追赶来的群众,导致被害人王某某被石块击中头部受伤。王某某受伤后退回寨子寻求其他群众帮忙,将两轮摩托车留在现场,被告人杨志林、王德春宣泄不满,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两轮摩托车烧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志林、王德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或合伙盗窃他人生猪,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杨志林盗窃数额21605元,被告人王德春盗窃数额18805元。被告人杨志林、王德春在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并追捕,当场以暴力行为抗拒抓捕,致被害人王某某轻微伤,并将被害人王某某摩托车烧毁,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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