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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雇员工起纠纷 律师析法促公平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04-15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中国普法创新网4月15日讯(王玉琼)2021年,李某林与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网管,合同期限为3年,每月工资5500左右。2022年4月,科技公司以“经常性脱岗、学历欺诈”为由,与李某林解除合同。李某林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合同赔偿、加班费合计约10万元补偿。遭到中裁定驳回后,又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遭到中裁定驳回后,又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

    科技公司向新阳辖区法律顾问黄律师咨询,黄律师在审查全案证据及事实后,认为仲裁庭驳回李某林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但本着对待本案严谨负责的态度,黄律师协调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黄律师审查相关证据发现,李某林提供的学历证明,证明其学历为中专生,并非入职情况填报表填写的大专学历;考勤表无法反推单位要求的上班时间。

    至此,本案脉络已比较清晰:由于李某林在入职时学历造假,虚报自己有大专学历,进而取得工作机会。而此条正是企业无责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所以企业无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而关于是否加班,黄律师为维护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通常认为的每周四十个小时工时的工作制度,是规定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之中。李某林不服,遂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反向思考,在劳动争议的事务中,作为员工一方,应当保持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不能在入职中填写的各项个人信息上进行造假,否则可能导致被企业解除合同。并且,如劳动者认为企业有损害己方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留存证据以备后续使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新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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