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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对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质效的几点思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02-24 来源:嵩屿司法所

    嵩屿司法所地处海沧中心城区,在开展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牵引,严格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充分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积极探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扎实推进平安村居和村民自治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为基层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一、司法所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是建立完善了公共法律服务室。创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由执业律师每月固定值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及其他法律服务,延伸法律服务触角。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管理决策、换届选举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居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各村居提供法律咨询年平均量达40余件。

    二是创建品牌调解室提升效益。为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枫桥经验”做法,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妥善处置村居多发性矛盾纠纷问题,先后创建“宽绰调解工作室”,“海投物业调委会”,“金海华景小区调解工作室”,“瀚盛游艇”企业调委会等调解组织,重点调解辖区居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员工与企业、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三年来,司法所参与和指导村居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809余件,特别是成功调解了某村民与某物流公司的搅拌车相撞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等重大案件,成功化解了多起可能引起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有效制止了事态扩大,确保了敏感时段安全稳定。成功化解的两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例在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栏目播出,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是形成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服务。利用重要时间节点普法,把握各类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特殊时间节点,以突出宪法、民法典宣传为根本,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并邀请律师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定期联合嵩屿派出所开展反诈骗宣传。实施“法治宣传全屏计划”,合理利用社区临街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室内办事大厅显示屏等开展法治宣传。嵩屿司法所年均开展法治宣传50余场,悬挂横幅40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及宣传品10000余份。

    四是依靠村居托底社矫安帮工作。目前,辖区有社区矫正人员140人,安置帮教对象214人(其中本地户籍200人,外地双列管14人),我们依托社区调解主任、网格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管控,建立微信视频核查、电话随机抽查和定期全面排查机制,实现日常监督全覆盖,切实做到安全防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每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不少于一次入户走访排查;在春节、两会、五一、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专项排查;对重点管控对象予以专人关注,确保重点对象不失管不失控。

    五是积极开展线上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智慧法律服务平台作用,借助“海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海沧e调解”等线上平台,为群众提供7*24小时的专业法律服务。开展AI法律咨询+家庭律师服务,为社区群众提供免费律师签约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消除心中顾虑。

    二、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存在的困难

    辖区131名调解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且受经费等因素影响,区级组织的培训只能是调解主任参加,其它人员几乎都没有经过培训,相关法律常识和调解技能缺泛,严重影响调解工作质效,村居调解员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是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派驻工作机制。目前村居调解工作受到人员、经费和场地的限制,总体保障不足,难以吸引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民调解员或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目前除警民联调室配备购买服务专职调解员外,其余基本上都是以兼职为主,很多都身兼数职,工作繁忙,导致积极性不高。建议聘请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派驻村居或分片区派驻。新聘专职调解员由区司法局统一岗位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村居工作等),培训期满考核后核发《人民调解员证》。司法所加强对专职调解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是建议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员专业培训力度,推进调解专业化。当前,除司法行政机构对村居调解主任的培训之外,对其他调解人员没有组织任何培训,导致调解人员良莠不齐,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发展质量。因此,迫切需要扩大培训范围,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形成常太化业务训机制,不断提升调解员职业水平。

    三是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多元调解财政补贴制度。当前,村居调解员补贴甚微,每年才960元,每月也就80元,其他调解员收入也不高,很大程度制约调解队伍的发展。可以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多元调解财政补贴制度,实行纠纷多元化解“以案定补”的方式,将人民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案件补贴列入财政预算,鼓励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和进修,积极培育和扶持调解组织的发展,逐步过渡到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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