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新闻
     综合新闻
     
    老妇受伤维权难 人民调解达心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1-12-1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2月16日讯 近日,鲍沟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家住鲍沟镇某村的李大妈因生活贫困,只能打零工补贴家用。2021年10月的一天,李大妈在某玻璃厂搬运玻璃的途中,不慎被玻璃固定架碰伤了头部,当场血流不止。周围工友见状紧急将李大妈送到了滕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好在只是外伤,没有伤到要害,李大妈在人民医院治疗21天后,痊愈回家。

    21天的医药费让李大妈本就捉襟见肘的生活更加窘迫,于是向玻璃厂提出索赔要求,包含医药费、误工费和后期康复费用等,厂方却以李大妈只是临时工,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只能承担李大妈的医药费,其他的不予补偿。李大妈越想越气,就到玻璃厂门口与厂方代表大吵了一架,后来厂房代表以李大妈干扰厂内正常生产经营为由打110报了警,110到达现场后也未能成功化解双方矛盾,无奈之下,李大妈找到了鲍沟司法所,请求给予帮助,索要受伤补偿。

    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鲍沟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就联系到厂方代表,向其转达了李大妈的补偿诉求,不料厂方代表语气傲慢,态度强硬,说李大妈只是临时工,他们应该什么都不赔,能答应补偿医药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如果李大妈不同意,那就让她打官司去吧,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事情陷入了僵局,看着可怜无助的李大妈,工作人员义愤填膺,坚决要为李大妈讨回公道。

    第二天一早,工作人员便来到厂方门口,等待厂方代表。对于工作人员的到来,厂方代表表现的有些吃惊,表示没想到为了李大妈这点小事,司法所还真的会这么上心。工作人员当即表态,群众无小事,对于厂方来说是小事,但对于李大妈来说,却是事关生计的大事。看到工作人员认真诚恳的工作态度,厂方代表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语气客气了很多。随后,工作人员向厂方代表详细解释了李大娘索赔的合理性。临时工虽然不属于雇佣关系,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劳务关系;李大娘受伤虽然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厂方要对李大娘的受伤负责。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以,李大娘要求的索赔是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的。

    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厂方代表终于认可了李大娘的索赔要求,同意对李大娘补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两万元,李大娘表示对这个补偿结果很满意。一场因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鲍沟司法所)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