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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专家解读《北京条约》 表演者有出租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北京晚报

      权利转让不再一刀切


      与2000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举办的关于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关于保护音像表演的文书的实质性条款基础提案》比对,当年曾引起各国争议的关于权利转让的条款,在今天的公约中有了更灵活的体现。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在2000年供审议的提案中,关于权利转让有4个备选方案,但无论哪一个都像是“一刀切”的规定,现在通过的条约,选择了一种让缔约方自由选择的转让模式,各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可以根据自己国内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怎么做。


      表演者权利延伸到录制品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仅限于表演本身,没有延伸到录制品。而在条约中,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已经不限于表演之中,除了现场表演即“活表演”,还要包括录制以后、以机械或装备再现表演的环节。


      表演者有出租权

      在公约明确规定的表演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中,有一项叫“出租权”。李顺德说,出租权,简单理解,就是把表演内容制成光盘、录像带,放到商店租给大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录制者对录音制品和一般作品有出租权。“现在增加了表演者也有出租权,比如做成光盘,首先是表演者同不同意做成光盘出租给别人,这是授权。表演者同意做成光盘出租之后,必然涉及到租金怎么分。以前规定,收益要分给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录制者,没有表演者的份儿,现在有了。就是说,表演者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出租,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收益。”
      条约里提到的录制品与电影拷贝意义不同。电影是作品,与之对应的是版权,版权的保护力度更大。而录制品相当于我们说的录音磁带、光盘,可能表演的内容是作品,但表演本身未见得构成独立的作品。 (习楠)

     
      北京将打造国际版权之都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冯俊科上午表示
      北京将打造国际版权之都


      本报2012年6月26日讯(记者金力维)  今天下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经过6天来的磋商讨论,将正式缔结旨在保护音像表演版权的《北京条约》。上午,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冯俊科接受采访时表示,要利用这个好时机,将北京打造成国际版权之都。他说:会议能够在北京召开,充分说明了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地位越来越重要,充分体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对北京版权保护工作的肯定和认可。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其中,2010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2%,全国第一。冯俊科谈到,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在提升版权管理水平、增进版权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先后制定出台了《北京市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等16个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规章,增强了地方版权行政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创新版权监管模式,2002年、2003年先后成立了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和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2007年启动了“一站式”服务大厅业务,实现了集版权登记、代理、保护综合服务。截至2012年5月底,北京地区作品版权登记累计2375730件,年均超过25万件,登记数量占全国80%。三是完善版权市场要素,积极搭建版权公共服务平台。2005年,北京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该平台采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数字水印加密和图像自动检索核心技术,使数字作品在版权登记的同时获得先进科技手段的保护。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积极实施“远航工程”推动中国文化走向国际市场,北京地区版权输出与引进之比由2004年的11.2比1提升到了2011年的2.7比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的顺利召开,也说明北京经受住了多重考验,北京的版权保护经受住了检验,召开大型国际会议的软实力再次得到肯定。与会代表纷纷表扬此次会议配备的相关技术手段是前所未有的:六种语言全声传译,每个代表座位都配有电源,所有设备都有备份。此次会议对技术水平要求最高,世界影响力最广,筹备时间最短。
      冯俊科表示,北京市将利用此次会议顺利召开的好时机,积极推进把北京打造成国际版权之都的工作。版权之都建设在今年年初已经启动,目前整体方案已经制定完毕,此次会议结束后将进入实施阶段。北京的版权发展前景非常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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