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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办:起草民间投资法律文件草案应听取民企意见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新华网-法治频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在其官网上发布通知,要求在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文件草案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文件草案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注意邀请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参加;就草案书面征求有关机关和其他组织意见的,应当同时印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
        三、对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分析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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