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罚”作为指标,可能成为一些执法部门“以罚代刑”、“只罚不管”的动力来源
□杜绝“罚款指标”卷土重来,最根本的是要摒弃“罚款经济”
“执法也须抓收入,‘红袖章’里创效益。罚款成了生财道,可叹手段变目的。”这是几年前刊载在杂志上的一首讽刺诗,揭露了部分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设定“罚款指标”来完成罚款任务的乱象。
为了治理这一乱象,2009年,公安部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扩大教育面,减少罚款处罚量,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然而,近日有媒体报道,陕西省一交警队因纠正违章太少被通报批评,希望民警们“加大照相机抓拍和开具通知书力度”。事件中的当事人回应:“这只是工作考核的量化指标。”
人们不禁要问,“罚款指标”卷土重来了吗?
设定一定的量化指标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并非不可。但是,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交警部门,将纠正违章和开具罚款通知书数量作为工作考核的量化指标,值得商榷。
把“罚”作为指标,可能成为一些执法部门“以罚代刑”、“只罚不管”的动力来源。“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秩序是交通管理的主要目标,但是在一些地方,交警为了获得较高的工作考核评价,把罚款作为交通管理的重中之重,纠违时择重避轻,重视重大交通违章罚款,轻视交通疏导和人员教育,甚至出现“见堵不疏”、“守株待兔”、“欲擒故纵”、“钓鱼执法”等恶劣现象。这与交警部门的职能严重相悖,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交通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单纯以罚款量、纠违量作为工作考核的量化指标,作为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激励的措施,不符合法律的规范,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把手段变成了目的,必然使考核导向出现偏差。
无论是赤裸裸的“罚款指标”,还是“纠正违章量”这样冠冕堂皇的说法,归根到底都是“罚款经济”的产物。一些财政相对吃紧的地方将各类行政罚款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列入每年的预算收入。为了创收,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便将罚款作为指标和硬任务分派下去。加上一些地方制定了“多罚多返、少罚少返”的规定,这种“罚款冲动”便不可遏止地膨胀了。
由此可见,要避免“罚款指标”的卷土重来,最根本就是摒弃“罚款经济”,将罚款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完全分离,不允许按罚款收入比例向执法单位拨款,更不允许将罚款数量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改革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徐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