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释义
     法律释义
     
    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正当其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0-06-05 来源:司法部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刘军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工作部署的实际行动。《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

    一、厘清支付责任是根本

    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工资支付责任不明确。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十分复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常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或者谁应当承担欠薪清偿责任。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做好与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冤有头、债有主”,只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就一定会追根溯源,还农民工以公道。

    二、规范支付行为是基础

    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主要体现:一是施工单位普遍采用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三是一些单位以为农民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等。针对这些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应当按照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所有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基础规范,对于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意义。

    三、健全保障机制是关键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较多,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点。为此,《条例》就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规定特别措施。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例》提出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坚决遏制住欠薪源头。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针对劳动用工不规范,《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制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确保处于利益链条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条例》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依法维权。上述规范措施是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的关键,《条例》将其提升到行政法规层面,将在全国范围内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更大作用。

    四、强化支付监督是依靠

    制度的落实,有赖于监督。《条例》在健全监督机制方面有三大突破。一是本着政府主导原则,明确各方监管职责。《条例》压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职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实现部门协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依法维护农民工权利的职能,以及新闻媒体普法宣传的舆论监督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二是本着在其位谋其政原则,明确监管内容。《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构建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是本着责权相称原则,健全监管手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切实解决查处欠薪案件缺手段问题。

    五、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

    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条例》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拨付;还可以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农民工工资事关农民工工作、生活和发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和政府公信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条例》以高度的现实紧迫性和历史责任感,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按照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治理规范。《条例》的出台和严格施行,必将有助于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